根據此次法規修訂有以下內容:
二、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屬遊覽車者,遊覽車業者需經交通部公路局公告最近兩次評鑑皆合格,且出具最近一年公路監理機關之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考核證明。
三、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之駕駛人一年內不得有重大違規及重大肇事紀錄,且不得任意更換駕駛人或車輛,如有突發狀況應依備援機制處置;出發前應檢查駕駛人駕駛執照,以確認駕駛人及車輛與契約相符。
四、學校或得標廠商不得使駕駛人勤務及車輛使用時間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得標廠商並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
五、學校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車齡(計算出廠日期至租用結束日期)不得逾十年並應裝置下列系統:
(一)須為使用可適性打造遊覽車之底盤打造之遊覽車。
(二)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至少以下一種)
- 車道防偏移警示系統(LDWS)
- 前防撞警示系統(FCWS)或緊急煞車輔助系統(AEBS)
- 疲勞偵測系統(DSM)
(三)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至少以下一種)
- 合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 左右兩側視野鏡頭及可顯示車身兩側影像之車內螢幕
- 於車輛右側裝設一個外部近側視鏡並於車輛右前側裝設雷達警示系統
- 可顯示車輛四周影像之環景顯示系統
(四)全球衛星定位系統 (GPS),並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交通部公路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動態系統),且應提供動態系統連結及帳號、密碼。